安全监察、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事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分管范围或辖区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局机关主要有以下内设机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政 策 法 规 科 科长 张宇青办公电话:8570272。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科长 刘 兴 办公电话:8570275。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科长 辜梅桂 办公电话:857027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科长 黄要红,办公电话:8570276。
处罚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处罚条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简称国家局)制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字局令2003年第一号),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法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作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办理时限: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规定的时限办理。
处罚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定处以罚款。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办事,按条件与程序审查,按时限完成办理并归档案管理,按有关要求检查落实;不接受宴请,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
2、行政复议事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承办单位:政策法规科 科长 张宇青 办公电话:8570272。
办理对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属于《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十一种情形之一者,可以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明确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十一种情形,见《行政复议法》1-11款。
办理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见《行政复议法》第三、第四、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行政复议机关还应监督决定的履行。承办人员办理归档手续。
办理时限: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决定”时限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办工,按条件与程序审查,按时限完成办理并归档,按有关要求检查落实;不接受宴请,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
六、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项:(日常工作5项)
办理事项: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结案。
承办单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科长 刘 兴 办公电话:8570275。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科长 辜梅桂 办公电话:857027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黄要红 办公电话:8570276。
办理对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单位。
办 办理条件:
(1)调查组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事故调查程序和事故调查报告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
(3)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上报单位与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办理程序:
(1)有关科室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2)主办科长组织讨论统一意见;
(3)分管局领导审查(重大事项需报市政府审批);
(4)承办人员办理批文、归档。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 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办事,按条件与程序审查,按时限完成办理并归档,按有关要求检查批复的落实;不接受宴请,不收受贿赂,不弄虚作假。
2、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承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二科、危化科,办公电话:一科 8570275、二科 8570273、危化科 8570276。
办理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
办理条件:具有重大事故隐患。
办理程序:单位申报→ 初步评估和分级→ 上报省级有关部门评估→ 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依规办事,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礼金,不弄虚作假。
3、重大危险源备案
承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科、二科、危化科,办公电话:一科 8570275、二科 8570273、危化科 8570276。
办理对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办理条件:具有重大危险源。
办理程序:企业上报。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备案不收费。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依规办事,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礼金,不弄虚作假。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资格审查。
承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办理对象:定点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
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2)定点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
办理程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定点单位提出申请→ 提供相关资料→ 报市安监局初审→ 报省安监局审核→ 报国家安监局审批→ 符合条件发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依规办事,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礼金,不弄虚作假。
5、劳动防护用定点生产、经营单位资格审查。
承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办理对象:定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
办理条件:
(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2)定点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要求,依法依规生产和经营。
办理程序: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定点单位提出申请→ 提供相关资料→ 报市安监局初审→ 报省安监局审核→ 符合条件发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管单位:局纪检组(监察室),办公电话:
办事纪律:依法依规办事,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礼金,不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