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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7-12-21 16:21:57  文章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湘财税[2007]35
颁布于2007-06-25  2007-06-25起生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业认定纳入试点行业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的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见附件二)。高新技术产业按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执行。

如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与附件二中所列名目不能准确对应,但又确属类似行业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高新技术产业纳税人,限于取得省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便于各地操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不定期下发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供各地办理资格认定时参考(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三)

对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总机构设在试点城市内,分支机构不管是否设在试点城市,只对总机构进行认定,分支机构不再办理资格认定;分支机构设在试点城市内,但不实行增值税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而采取就地纳税的,不管总机构是否在试点城市,分支机构应单独认定;不设在试点城市内,并且实行就地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三、关于办理退税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实现的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具体时间为当年的4月、7月、10月和12月分别办理。12月份办理当年10月、11月份的应退税款,12月份发生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
  四、加强财税部门配合为保证各级财政正常运转以及纳税人及时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同级财政机关通报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况。财政机关如遇库款不足以退税的,应及时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资金调度。每半年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数据及时通报同级财政机关;市级财政、税务机关应分系统按级次汇总,于当年7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上报省财政厅与省国税局。
  五、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而影响市、县(市、区)财政收入的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反馈。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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