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个人 企业 认证码: 1879 注册 忘记密码?
 首  页 | 政策法规 | 市场快报 | 政务公开 | 信用体系 | 技术创新 | 培训工程 | 企业信息化
 行业论坛 | 办事指南 | 认证认可 | 营销管理 | 创业辅导 | 海外市场 | 政府资金 | 财税与审计
 商贸机会 | 企业展示 | 产品供需 | 人才市场 | 展会信息 | 行业动态 | 发布商机 | 商务通助手

怎样找? 注册的好处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要通知 > 正文  
六部门:下架经检验符合规定乳品加新标可销售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8-10-16 10:13:41  文章来源:

六部门:下架经检验符合规定乳品加新标可销售

 

 

  1013日,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全面按照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标准,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9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经检验符合限量值规定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可以销售。
 
  此前的1011日,六部门下发下架紧急通知,要求各超市、商店、城镇和农村零售摊点等销售者,必须将所有914日前生产的奶粉和液态奶,无论什么品牌、批次,立即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就地封存,由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批批检验。

 

  13日的通知中说,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在20089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必须全部按照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上述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全部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

 

乳制品销售者销售914日以前生产的产品,应索要该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并验明“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20089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不加贴新标识。对检出不符合限量值的产品,要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来源: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帮助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诚聘英才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导、湘潭市经委中小企业办主办、湖南恒泰中小企业网络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
热线电话:0732-8264878 技术支持:0732-8262158 项目合作:138-73210709
欢迎来电、来函、来访! 服务地址:中国·湖南·湘潭市湘潭市晓塘西路火炬创新创业园创新大厦六楼601室 邮编:411101
湘ICP备05003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