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个人 企业 认证码: 8995 注册 忘记密码?
 首  页 | 政策法规 | 市场快报 | 政务公开 | 信用体系 | 技术创新 | 培训工程 | 企业信息化
 行业论坛 | 办事指南 | 认证认可 | 营销管理 | 创业辅导 | 海外市场 | 政府资金 | 财税与审计
 商贸机会 | 企业展示 | 产品供需 | 人才市场 | 展会信息 | 行业动态 | 发布商机 | 商务通助手

怎样找? 注册的好处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要通知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8-7-23 9:04:56  文章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帮助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诚聘英才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导、湘潭市经委中小企业办主办、湘潭市恒泰中小企业网络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
热线电话:0732-8264878 技术支持:0732-8262158 项目合作:138-73210709
欢迎来电、来函、来访! 服务地址:中国·湖南·湘潭市湘潭市高新科技大厦908室 邮编:411100
湘ICP备05003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