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参保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切实做好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准备工作的意见》(长银发〔2006〕34号文件)有关规定,截止2006年7月31日,一律取消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在银行间的传递。这样,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原托收方式将有重大改变,即废止原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办理征收社会保险费。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以保障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安全、及时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 1、目前已按照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省管参保单位。 2、现采取自缴方式缴费,有通过银行每月划缴社会保险费意愿及需求的省管参保单位(含不在长沙市范围内的异地参保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管参保单位可不采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缴,继续按自缴,即到开户银行缴纳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1)已列入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 (2)经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认定暂不适宜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缴的。 二、办理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要求向其付款银行进行书面付款授权,并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依照备案和应缴数额等信息于每月规定时间向银行机构传递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数据。付款银行一经授权将每月自动执行扣款指令。参保单位在办理定期借记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各参保单位在进行付款授权时,需在付款授权书(授权书样本附后)上填写经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确认的合同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根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的要求,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为各参保单位编制了一个合同号,合同号的编制规则为:5510(地区号)+444879036(省社保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xxxx(单位统一征缴编码后四位)共21位。例如:某参保单位统一征缴编码为:430000003599,其合同号即为:551044487903600003599。 2、参保单位须将付款银行名称(全称)、付款银行支付行号(询问付款银行)、缴费开户户名、缴费开户账号等信息书面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表》附后)。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备案引起的缴费问题概由单位负责。 3、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收缴社会保险费后,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每月扣款时间为每月13日—18日,期间如有法定假日亦可实现自动扣缴。为确保银行扣款成功,请各参保单位于该时段内在付款行账户上保留足够的资金。同时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费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2日前到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打印当月缴费单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款金额无误;如有特殊原因当月不能实行扣缴的,也应于12日前与征收机构沟通确认。 4、采取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原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取消。付款银行在长、株、潭三地的参保单位,其每月扣款成功后的基金收据在付款银行(只适合原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可传递到的银行)领取。基金收据无法通过银行传递的其他参保单位,扣款成功后,基金收据在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领取。 5、参保单位需变更付款银行时,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付款授权、备案及其他事宜。与新付款银行进行付款授权时仍沿用原合同号。授权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2点要求到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对于不及时办理造成延误缴费以致影响待遇支付,承担滞纳金等问题,概由参保单位负责。 6、参保单位必须明确一种缴费方式,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做到按时足额缴费。 三、省本级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步骤 1、已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省管参保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完成与付款银行的授权,并将《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表》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从8月1日起将对以上单位按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 2、现采取自缴方式缴费、但有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需求的省管参保单位(含异地单位)。请于8月31日前完成与付款银行的授权,并将《参保单位采取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表》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从10月1日起对办妥手续的参保单位按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单位社会保险费。 这次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调整,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参保单位积极配合、严格按实施时间及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省管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