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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8-9-10 9:57:08  文章来源:

国土资源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大土地复垦力度,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先补后占”

 

  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补充耕地的后备资源大约在两亿亩左右,其中,土地整理大约在补充耕地里面占8千万亩左右。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省(区、市)要大力推进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强化源头控制,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国土资源部每年年底前将对各省(区、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优先用于增加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提高农地生产水平

 

  《通知》还提出,要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按照流域或水系,将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多目标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实施高产基本农田示范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以保证耕地总量和国家粮食结构安全为主要目的,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重大工程,打造粮食战略后备产区;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

 

  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把好资金关口

 

  目前,土地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法律规定的包括复垦费和利用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15%的部分。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总体来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征收较好,但存在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差距较大,复垦费免或减征严重、开垦费征收标准低等突出问题。调查发现,有三省2006年实际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仅占应计提额度的7%35%。与此同时,资金使用不足,滞留较多。某省近两年土地各项专项资金支出占征收总额的六成,结余资金约20亿元。

 

  《通知》要求,省级政府授权市区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费则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办法,足额计提,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制订本省(区、市)新增费分配使用办法,并报国土财政两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新增费稽查办法的制订和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

 

  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把好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作者:王婷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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