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的《农民日报》“三农论坛”版刊载农业部农研中心研究员郑有贵文章《土地信用社创造农地流转新模式》,介绍宁夏平罗县创建了土地信用社。即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像把钱存入银行或从银行贷款一样,不耕种者将土地存到信用合作社获得存地费,需要耕种者将支付贷地费,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民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可由合作社与一些企业合作经营,也可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存地农民的存地费,留少量用于发展经济与公共事业。 2006年一年内罗平县已建立土地信用合作社30个,存贷地9.5万亩,占总数的4.3%。其特点为:一是存贷自由,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存与贷均由农民自己做主。二是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为形成适当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三是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避免因外出打工而难以有效经营的缺陷。四是保持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免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五是合作社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载体,使土地经营权能够有序、透明、规范地推进,避免出现“暗箱操作”之弊端。六是通过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经营,存地农民还可分享耕地的增殖效益。 总之,把合作社机制引入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中,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发展,即把金融机制引入土地流转之中,是一个创新之举,还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