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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8-6-23 15:27:02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2008  42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年六月五日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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