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湘经投资〔2008〕215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省直行业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8〕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2008年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2008年引导资金主要对“双百”工程企业、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一)冶金、有色产品深加工重点项目;
(二)精细化工及炼油后续产品加工项目;
(三)装备制造业重点项目;
(四)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
(五)轻纺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
(六)食品加工业重点项目;
(七)应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八)生物医药和新材料重点项目;
(九)承接产业转移和出口加工基地的重点项目;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符合2008年引导资金支持重点的要求;项目投资额较大,资金落实情况较好,项目实施计划切实可行,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二)项目申报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详见附件)组织申报材料。
(三)市州所属企业的项目报所在市州经委、财政局。由各市州经委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各市州经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汇总,并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中央在湘企业的项目直接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四)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经委投资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各2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文档。
请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和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科学筛选,使支持项目能更加有效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
省经委联系人:马天毅,唐勇
电 话:0731-2212492,13808414133,13548668899
E-Mail:abc2212144@126.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熊建祥,王娟
电 话:0731-5165175,5165173
E-Mail:zxy176@163.com
附件: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来源:湖南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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