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支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选择15家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5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选择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条件,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委托专业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改制指导等前期培育服务;组织已上市企业为拟上市企业介绍经验;组织各中介机构与拟上市企业对接交流。接受前期培育服务的拟上市企业,不承担交纳服务费用的义务。 三、建立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上市动态,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积极引导银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立项核准或立项审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拟上市企业上市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设备及车辆等权证过户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凡涉及到上市的各项手续,市直各部门均应特事特办。 七、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不视同交易,只收取工本费。 八、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增值、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经本级政府批准,全额返还给企业。 九、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可进入资本公积。 十、优化拟上市企业经济发展环境,严禁对拟上市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十一、拟上市改制企业划拨地经批准转让的,土地出让金参照国有工业中小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即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企业上市后,经本级政府批准,返还土地出让金的83%给企业。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减免税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照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减免。 十二、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和双高认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对成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中心的企业按照《湘潭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企业采取各种形式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对在潭纳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为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融资额在1亿至2亿元的,奖励50万元,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增加部分按2‰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税费返还、奖励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经费,用于培训及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拟上市企业享受以上政策的,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核实并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涉及的奖励,由市地方金融证券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