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和交换理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样属于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因为双方在行政上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而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已。在现实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时刻牢记着“纳税义务”,加之个别税务人员在权力膨胀或权力寻租的情况下,主宰着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命运,导致 对税务机关及相关人员产生一定的恐惧感,纳税人逐步淡忘、放弃自己的权利,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呢? 一、 微观面上纳税人权利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 ,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 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当纳税人对企业税收方面政策、法规不了解、不清楚时,可向税务专管员或税政部门咨询,税务人员有义务向纳税人讲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2. 延期申报权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或扣缴税款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当企业遇到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会导致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在报送期内提出报告申请延期,这样不但为企业赢得了时间,而且避免了税务处罚。
3. 延期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在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缴税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的。因此当纳税人遇到不可抗力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等情况的,完全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
4. 依法申请减免权
我国税法中有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涉及行业优惠、地区优惠、产品优惠、时期优惠、人员优惠等等,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
5.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因财务数字计算错误或对税法相关规定理解有偏差等原因导致的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如数退还。
6. 索取收据、清单权
税务机关如果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收据和清单,不得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系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须将相关财务资料带走核查的,也应出具详细清单。税务机关不出具收据、清单的,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7.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
税务机关如果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但税务机关未及时返还财产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8. 拒查权
税务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纳税人对其证件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9. 拒付权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向纳税人出具正式的收据,不得以相关的餐票、购物发票等代替正式收据或不出具任何收款手续、变相收贿 ,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支付罚款并可向上级税务机关举报。拒付权赋予了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监督、约束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责任。
10. 保密权
税务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掌握了纳税人大量的财务资料和企业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得到,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甚至灾难,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对其资料、信息保密,对企业的相关资料保密是税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纳税人有证据表明因税务人员泄密导致自己利益受损,纳税人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
11.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可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一方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构建和谐的税企法律关系。
12. 申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申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对纳税人可以实现知情权,明白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得当 ,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能否变更等等。
13. 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当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侵害纳税人利益时,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纪检部门进行举报,触犯刑法的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14. 索取完税凭证权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依据。索取纳税凭据是纳税人的权利,不但可以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而且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15.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高级纳税筹划师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实行税务代理制,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服务,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的工作量,减少税务核算中的差错,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可以起到节约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的双重效果,纳税筹划师代理税务案件已成为有效解决企业税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 宏观面上纳税人权利
从宏观层面分析纳税人权利, 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阐发,主要体现基于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其他各单项法甚至宪法等法律中纳税人权利,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来源看,宪法是一个国家纳税人权利的本源,它不仅包括涉税条款以及那些明文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而且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和蕴涵的基本法理如民主、法治、监督和人权保障,这些都是纳税人权利得以衍生和扩展的基本渊源,更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应树立维权观念,以宪法和其他基本法中所规定的权利条款为准绳,掌握并运用税法中的各项权利规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会对监督税务执法、加快社会法制化进程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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