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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一>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8-4-22 10:19:41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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