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个人 企业 认证码: 148 注册 忘记密码?
 首  页 | 政策法规 | 市场快报 | 政务公开 | 信用体系 | 技术创新 | 培训工程 | 企业信息化
 行业论坛 | 办事指南 | 认证认可 | 营销管理 | 创业辅导 | 海外市场 | 政府资金 | 财税与审计
 商贸机会 | 企业展示 | 产品供需 | 人才市场 | 展会信息 | 行业动态 | 发布商机 | 商务通助手

怎样找? 注册的好处
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与审计 > 税收筹划 > 正文  
我国调整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8-6-17 9:28:00  文章来源:

 

我国调整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通知,新的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

    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来源:新华社  湖南经济委员会

编辑:ct

 

【责任编辑:】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网站帮助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诚聘英才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导、湘潭市经委中小企业办主办、湘潭市恒泰中小企业网络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
热线电话:0732-8264878 技术支持:0732-8262158 项目合作:138-73210709
欢迎来电、来函、来访! 服务地址:中国·湖南·湘潭市湘潭市高新科技大厦908室 邮编:411100
湘ICP备05003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