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档案的接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非公经济企业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现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三、查阅人事档案的制度与注意事项 查阅档案的制度和注意事项是: (1)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2)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