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科技开发贷款(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星火计划”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开发贷款的效益,参考国家科委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以下简称为科技贷款)是国家信贷计划中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新产品开发,并按商业银行经营要求管理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科技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科技开发计划(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的实施以及“攻关”、“八六三”等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
第四条 科技贷款申请银行的范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第二章 银行对科技贷款项目的要求
第五条 科技贷款主要用于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检测手段、技术软件、安装调试、检验测试等技术开发所需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技改及基础研究。
第六条 科技贷款对象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事)业法人。
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条件。
五、在所申请科技贷款的银行开设帐户。
六、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七、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