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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的征管范围、应缴纳税种和减免税是如何规定的?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6-3-21 16:35:15  文章来源:http://www.yn.gov.cn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

    涉外税收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管理模式,即:对外分局主要负责中央属企业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市属企业为主体与外商共同举办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外国独资企业以及外国驻地代表机构的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开发区分局主要负责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区(县)涉外税收管理科(所)主要负责以区(县)级企业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市属企业为主体与外商共同举办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不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区(县)注册的非投资性外国独资企业和外埠“三资”企业驻地分支机构的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税局应缴纳的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原受让价款和开发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损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记功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个期收入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转让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制造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④、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⑤、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⑥、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商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④、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①、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②、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分离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减免税的管理

    一、减免税的申请

    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具体程序

    第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申请程序: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季度获利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为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损益表)、分支机构财务状况说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并实现年度获利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并实现年度获利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如遇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应同时提出缓缴企业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申请享受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企业于当年7月1日以前开业的,应将当年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企业于7月1日以后(包括7月1日)开业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当年利润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产品出口企业证书、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四,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取得先进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先进技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五,1991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可继续享受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减免税规定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按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②、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请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减免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应在有关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有关贷款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贷款利率说明以及综合成本计算过程说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卖方信贷的,应提交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二,外国企业对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的,应在有关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中方代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有关转让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引进项目的批准证书、国家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所得税的建议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它资料。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审核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述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资料,检查资料证明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格,尤其注意审查数字金额的一致性和逻辑性。对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律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讲明原因及规定标准。

    ②、针对申请人所报资料认真考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业务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和考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规定标准综合判定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③、对经审核认为可以享受或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税、免税申请书》中逐级提出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其中对认为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企业。认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凡涉及需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意见报市局。

    ④、主管税务机关对认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其它各类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批复。

    市局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请示意见和涉及需由市局减免税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办理正式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时办理正式批复。对经审批同意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涉及退还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办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税款退还企业。

     四、减免税的后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对实行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和跟踪监控,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建立减免税管理文字档案,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各利资料、减免税批复文件及企业享受减免税后的变化情况等。对此各局应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②、对经批准实行“两免三减”、“三免三减”以及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要求其履行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随时掌握企业有关情况。

    ③、各局要注意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考察企业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掌握具体减免税税额。对经考核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免税期、减半期内企业经营性质已发生变化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及时依法作出调整。

     五、减免税的违章处理

    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滞纳金和罚款。对上述企业接受处罚后又按规定申请减免税的,可在确定获利年度的基础上享受剩余年度的减免税期。

【责任编辑:贺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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