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加强减免税管理的精神,推动我局以法治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地税征[1998]1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减税、免税的范围
1、 税收法律、法规(含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减税、免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专项列举的税收减税、免税;
3、 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减税、免税。
二、 减税、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持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根据申请减税、免税税种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1、 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报送的证件、资料:
(1) 申请减税、免税企业的基本情况;
(2) 申请减税、免税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年度预计生产经营情况;
(3) 申请减税、免税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编制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4) 申请减税、免税企业如为停产企业企业应出具有关部门开具的停产证明;
(5) 申请减税、免税的原因及减、免税金的用途;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申请减免所得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除按规定报送上述证件、资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证件、资料:
(1) 新办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企业经营开具的第一张发票的复印件。富余人员办企业需提供主办企业与富余人员办企业合同或协议及人员花名册。
(2) 劳服企业需提供劳服企业的证明待业人员求职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
(3) 民政福利企业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残疾人登记卡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区、县级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4) 新产品减税、免税需提供有关部门新产品认定资料复印件;新产品实现利润书面说明资料: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 个人所得税需报送的证明、资料:
(1) 申请减税、免税期限内的个人收入情况;
(2) 按申请减、免税项目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
征管所接到纳税人提出减税、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后,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给纳税人有关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后,及时报送征管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对纳税人给予明确答复,并退还申请。
征管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审批表》后十五日内,由分管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对纳税人申请报告中所列情况、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作出结论。提出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征管所长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后送达税管科。
税管科接到征管所报送的资料后,应严格按减、免税有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细致审查。根据具体情况既要对上报资料、报表进行静态审核,也要有重点的深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体现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的精神。除有特殊情况需进一步落实以外,应在10日内审批完毕,签注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分管局长按减免税核准权限进行审批。对重大减免税项目,应提交分局“减免税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属市局审批的上报市局;属分局审批的,签署意见后,由税管科填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一式三份)连同《减免税审批表》按规定分送有关部门。一份由税管科存档;一份由征管所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同时将纳税人减免税种、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或减免税额录入微机并设置减免税到期后自动恢复征税;并由征管所将《减免税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四、 减税、免税的管理
(1)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一切税务事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凡应进行纳税申报而未申报的,将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3)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作出减、免税决定;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一减免的税款。
(4) 减、免税期满后,应当恢复征税。征管所应在恢复征税前十天,向纳税人发出《恢复征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在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时,按规定纳税。
个别纳税人恢复征税有困难的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应当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
(5) 各有关科、所要对减、免税企业定期进行清理和抽查,凡骗取减、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