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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纳税人根据政策的规定,要求减税免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减免税申请表附表》,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1)减税免税申请报告;
(2)根据申请内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及相应的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种、项目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审核
分局及时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要件。情况属实的,提出初审意见和报告;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4、审批
(1)按照各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属分局权限范围的,经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政策法规股报分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
(2)需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分局政策法规股调查审核并送分局减免税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形成书面报告请示报市局税政科审批。
5、批复
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要求的,依据核批的有关减免税种、减免方式、减免幅度、减免期限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应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给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