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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最低工资规定出台
/ 中国中小企业湘潭网 2006-6-2 11:19:24  文章来源: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劳动者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公式测算: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用支出×每一个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调整数。调整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当地全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劳动者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实际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月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天÷8小时×(1+单位应当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规定还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转自省中小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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