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2006至2008年,大连每年将设立6亿元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对中小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实行首购政策等一系列对企业和个人来说利好的消息从规定里传出。
规定指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20%-80%的比例予以返还;对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全额返还企业。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可按上一年度进出口额的50%核定。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一定规模生产的,经认定,政府对收取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予以返还。购置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利润30%的权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的收益要占50%以上。 |